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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我在9月中旬出了一場車禍  鎖骨 骨折

對方對我不聞不問
後來我去申請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當事人(上面寫 初步研判肇事原因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當事人() 未注意前車狀況
我是當是人二
這樣是誰比較不對?

依你所述,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我方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次因。

 

若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而論,主因為七成責任,次因為三成責任。若經訴訟,法官會具體區分當事人之肇事責任百分比,並作成判決。

 

問題二

還有  我的工作是游泳教練 車禍到現在3個月了 我只要一提重物鎖骨 部位就會痛  更不要說要下水去示範動作 醫生說骨頭要全好 大概要半年 只是我的工作沒有勞健保 又是領現金的 老闆是說可以幫我開張新資證明 那這樣我可以跟他要求新資賠償嗎?

 

工作損失得依法求償,但須有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部分,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則依勞保最低工資17880計。

 

建議你先請領強制險理賠以減輕因車禍所受之損害。

個人體傷醫療的部分,可以申請強制險,強制險是無須區分肇事責任的。可直接向對方所投保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由對方同意或和解

 

醫療費用可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 

一、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二、診療費用:

指全民健保之掛號費、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診斷證明書費。

三、接送費用: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每肢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雖然我方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如果對方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另可詳列本身受損害程度及金額,再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若對方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230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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